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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1992年6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6月18日刑满被释放;2012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8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甘027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经审查上诉人周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义代理审判员  候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斌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