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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诉被告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曲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17号原告刘维民,男。原告刘维霞,女。原告刘维杰,女。被告曲爱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诉被告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