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诉被告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曲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517号原告刘维民,男。原告刘维霞,女。原告刘维杰,女。被告曲爱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诉被告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民、刘维霞、刘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