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谢志杰与蒋东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特25号申请人谢志杰,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个体。申请人蒋东辉,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工人。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谢志杰、蒋东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安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志杰、蒋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经奈曼旗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达成如下调解协议:2014年4月19日申请人蒋东辉向申请人谢志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000元,本息合计66000元。申请人蒋东辉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谢志杰借款本息合计66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