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冰冰与郑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冰,郑尊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99号原告张冰冰,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刘宪东(特别授权),系张冰冰的公公,住址同上。被告郑尊福,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张冰冰与被告郑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冰冰诉称,经好友、单位同事魏祥丽介绍,本人在2014年10月31日网银转入郑尊福5万元,11月1日网银转入郑尊福5万元,时间一年,利息月1.425%。2015年1月以后停止付息、付本金。借款到期,本人曾多次向被告要回借款,被告多次推托至今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经查,涉案借款虽然转入被告郑尊福的银行账户,但却系高培(原告的婆婆)与山东洪森股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济宁富桥富家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而济宁富桥富家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有关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冰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