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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孙宝财申请执行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财,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00号原告孙宝财,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内蒙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王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孙宝财申请执行古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