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艳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王建尊,耿艳灿,孙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负责人张宁,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卫,该行金融部副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7********,武强县街关镇梅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耿艳灿,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7********,武强县街关镇梅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孙振雷,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8********,武强县街关镇梅庄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王建尊、耿艳灿、孙振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第一期已履行完毕,其余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如后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第一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