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玉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玉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388号罪犯徐玉辉,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作出(1998)浙法刑核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徐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0)浙法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3)浙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杭刑执字第9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07)洪刑执字第4967号、(2012)洪刑执字第5440号、(2014)洪刑执字第662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四个月、八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罪犯徐玉辉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玉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玉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