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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8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何垒与陈学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垒,陈学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8088号原告何垒,男。委托代理人马寿英,重庆市九坡乡镇企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齐,女。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垒诉被告陈学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何垒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何垒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