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起凡五金机电经营部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起凡五金机电经营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739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起凡五金机电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者刘国炉。委托代理人刘晋辉,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委托代理人袁卓凤,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起凡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2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二)……;(三)……;(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