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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豫07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豫07**民初61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申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勤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