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豫070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豫07**民初61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申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勤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