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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蒙蒙与王小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蒙蒙,王小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1530号原告:吴蒙蒙,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白中,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虎,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吴蒙蒙诉被告王小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蒙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女儿紫爱由吴蒙蒙抚养,王小虎承担孩子抚养费用;2、诉讼费用由王小虎承担。事实和理由:吴蒙蒙、王小虎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孩子出生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吴蒙蒙抚养,王小虎没有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吴蒙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并由王小虎承担孩子抚养费用。王小虎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吴蒙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王小虎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权。本院对吴蒙蒙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吴蒙蒙所举证据均系相关单位核发的有效证件,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吴蒙蒙、王小虎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孩子出生后,由于双方双方性格差异过大,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开始分居,孩子一直由吴蒙蒙抚养,王小虎没有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吴蒙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并由王小虎承担孩子抚养费用。由于王小虎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王小虎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王小虎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王某一直随吴蒙蒙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王小虎现下落不明,故吴蒙蒙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请,应予支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王小虎应承担王某抚养费用按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的20%计算,至孩子18周岁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某由吴蒙蒙抚养,王小虎给付王某抚养费42100元,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蒙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