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海东与谢海平、孟祥礼民间借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东,谢卫平,孟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97号申请人:杨海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谢卫平,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孟祥礼,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2014年6月9日被申请人谢卫平、孟祥礼共同立据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还款。申请人杨海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谢卫平、孟祥礼所有的21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怀宁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HUXX**号帕纳美拉WPAXXX牌和皖HBXX**号梅赛德斯奔驰4JXXXX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卫平、孟祥礼所有的21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怀宁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UXX**号帕纳美拉WPAXXX牌和皖HBXX**号梅赛德斯奔驰4JXXXX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