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茶英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2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茶英,女,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陈茶英因诉台州市人民政府、玉环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受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茶英申请再审称:陈茶英因其祖上房屋被征用事项,依法维权上访,从未间断。玉环县政府使用假公章藉假征用、强行拆除,侵占台胞台属房地产业,拒不答复违法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受理本案,予以改判,并按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茶英起诉要求撤销的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信查[2013]1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台政信核[2014]20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系玉环县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针对陈茶英反映的关于落实政策归还位于楚门镇繁荣路51号祖传房屋及宅基地及1954年被占用楚门人民路200平方米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分别作出的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陈茶英对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陈茶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茶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茶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