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剑、吴国柱、章永春、袁俊飞、徐雪平、朱胜利、钟涛、张永龙、谭兴宽、黄家明、王峰明、李银、高四明、孔德昌与吴明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吴国柱,章永春,袁俊飞,徐雪平,朱胜利,钟涛,张永龙,谭兴宽,黄家明,王峰明,李银,高四明,孔德昌,吴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剑,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国柱,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章永春,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袁俊飞,男,1968年2月14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徐雪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朱胜利,男,1978年8月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钟涛,男,1975年2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永龙,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谭兴宽,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黄家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峰明,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李银,男,1988年8月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高四明,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孔德昌,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明权,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陈剑、吴国柱、章永春、袁俊飞、徐雪平、朱胜利、钟涛、张永龙、谭兴宽、黄家明、王峰明、李银、高四明、孔德昌与吴明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明权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所有小型车辆皖J×××××一辆,但该车辆已被抵押,偿还抵押债权后,已无剩余价值。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3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