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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荣与张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佳,陈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荣。再审申请人张佳因与被申请人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商二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佳申请再审称:1.原判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非民事案件,一、二审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陈荣作为烟台盛颖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安排作为公司出纳的张佳从公司拿款5万元购车,并办理在其个人名下,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应当受到追诉。一、二审应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2.原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涉案车辆是陈荣实施犯罪行为而获得,一、二审却将其作为陈荣的个人合法财产加以保护,很显然直接违背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立法原意。另外,本着“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案应首先适用刑事法律而不应先适用民事法律来处理解决,故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商二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陈荣关于支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由陈荣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本院审查认为,张佳申请再审主张陈荣购买本案所涉车辆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而陈荣在审理过程中对此解释称其系先借用公司款项,公司其他股东知情并同意,且后来已将款项还给公司。张佳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一、二审以民事案件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张佳主张原判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涉案车辆初始购买后即登记在陈荣名下,后变更登记于张佳名下,张佳申请再审主张该车为非法财物,不应作为合法民事权益加以保护,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张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