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潘倩申请曾强、张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倩,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张悸,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81号申请人潘倩,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5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袁文斌,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张悸,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曾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潘倩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张悸、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张悸、曾强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潘倩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张悸、曾强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