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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耿松莲与陈群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松莲,陈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耿松莲,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群山,公民身份号码×××,住昭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3)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群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群山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群山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耿松莲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3)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唐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