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康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钟俊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钟俊淋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康民初516号原告李金英,女,1937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钟俊淋,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英诉被告钟俊淋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英于2016年6月28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俊淋承担。审 判 员 邓旭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来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