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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康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金英与钟俊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英,钟俊淋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康民初516号原告李金英,女,1937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钟俊淋,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英诉被告钟俊淋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金英于2016年6月28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俊淋承担。审 判 员  邓旭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来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