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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秦代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代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25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被告秦代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代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秦代则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告秦代则转移藏匿财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代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代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诗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