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燕骏与蔡新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4号申请人胡燕骏与被执行人蔡新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燕骏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7535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3331.5元、执行费人民币5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新锦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利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