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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912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