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秦皇岛市体育局职员。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占民,河北省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杨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晚22时许至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以索取债务为由将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非法拘禁在秦皇岛市某酒店1115房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供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其辩称,自己系因债务纠纷才拘禁的二被害人,当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韩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本案发生起因系经济纠纷,被告人韩某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不当;3、被告人韩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韩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付拯华(在逃)等人将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拘禁在秦皇岛市某酒店1115房间。期间,被告人韩某等人扣押了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的身份证等物品,并让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通过电话联系家人,让家人来秦皇岛为其偿还债务。2014年10月6日17时许,在被害人朱某乙的父亲朱某甲、被害人何某乙的父亲何某甲代表二被害人偿还了被告人韩某人民币195000元并签订了后续还款计划后,被告人韩某等人解除了对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的拘禁。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未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朱某乙、何某乙他俩是泰国星星文化传媒的法人和股东。2014年“十一”期间他举办“中泰旅游美食节”活动,朱某乙、何某乙是泰方代表。活动结束后,从2014年10月4日到2014年10月6日17时,他安排朱某乙、何某乙住在某酒店1115房间。经过对账,这次活动何某乙和朱某乙共亏欠他捌拾万。在1115房间他和他们俩对账,等他们的父亲来秦皇岛替他俩还钱。在此过程中除了朱某乙、何某乙在1115房间,房间内还有付新,其他的我就不认识了。白天时能有七、八个人,晚上有四、五个人。2014年10月6日,朱某乙、何某乙的父亲一共给了现金一万元,转账到孟某卡上十二万元,刷POS机转到孟某卡上五万元,转账一万五千九百元到张某卡上,共计十九万五千九百元,又写了六十万元的还款计划。他当时的本意就是和朱某乙、何某乙二人在1115房间对账,然后向朱某乙、何某乙要由于二人的过错给他造成的损失。他们对朱某乙、何某乙二人没有打骂行为。整个过程中,付新对朱某乙、何某乙说过几句吓唬二人的话。付新还有个名字叫付拯华。另,被告人韩某当庭供述,在朱某乙、何某乙进入1115房间后,我扣押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护照,防止他们离开。2、被害人朱某乙、何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3日晚21时许,活动结束后他们返回某酒店准备休息,在酒店大堂韩某及四名身份不明男子坐在大堂里,然后把朱某乙拦住,把他们强行带到1115房间门口,叫朱某乙进去。22时16分何某乙接到朱某乙电话,要何某乙去1115房间。何某乙进入房间后4名男子强行将何某乙身上的身份证、护照及手机收走,并且不让何某乙和朱某乙说话,之后逼迫他们在11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及一些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符的情况说明上签字按手印,并一再威胁他们,要求他们于2014年10月4日中午12时前交清欠款,如果见不到钱,说警察就住在隔壁,马上就把他们送进看守所。朱某乙一直在拨打他母亲的电话和发信息要钱,而且不允许说方言,并且要打开免提给他们监听。4日凌晨1点在另外4名男子的监视下叫他们休息而且不允许和他们家里人联系。次日早晨6点韩某又带来3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又继续威胁他们向家里要钱。11时左右朱某乙发信息给他母亲,按要求向韩某他们指定的账号汇款15900元人民币。韩某要求朱某乙在昨天写下的欠有110万元的情况说明上写下“以上情况属实,从未有人威胁我、恐吓我、逼迫我,是我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出具此证明”。时至中午12时许一名腹部右侧有10厘米左右长刀疤的男子威胁他们,如果到14时30还拿不到钱的话就要将我们关入黑房子,说他已经准备好了一系列套路有我们好受的。到了12点30分许韩某威胁何某乙向父母打电话要钱,不允许说方言,开免提监听。后得知他们双方父母可能要来秦皇岛,才停止向他们要钱。5日10时30分许他们见到了他们的父亲,但是不让他们双方说话,然后韩某带着他们的父亲离开,又增加5名男子看守他们。16时30分许,他们双方的父亲共支付韩某约20万元人民币,后韩某要求朱某乙写下一份60万元人民币还款计划,让他们签字按手印,并让他们的父亲做担保人,又叫朱某乙重写了一份110万欠款的情况说明。17时许韩某安排车将他们4人送到北京,7日8点30分他们乘飞机返回昆明。3、证人何某甲、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4日12时26分左右,何某乙给他父亲打电话说让他父亲给他100万,因为他们活动搞得不成功。同日14时09分左右,何某乙又给他父亲打电话,对方是韩某接的。韩某说这次活动亏损了,何某乙必须赔偿他们110万,何某乙现在在他手里。何某乙父亲说过去和他们谈。2014年10月5日30分许,何某甲和朱某甲到达秦皇岛火车站。韩某派一名叫张某的男子将他们带到某酒店1115房间,但是不让何某乙和朱某乙与他们对话,然后韩某带着他们到1103房间谈条件。这时又多了5名男子继续看守何某乙和朱某乙。在看守期间,韩某多次对他们进行威胁,并问他们两家带了多少钱。16时许,允许何某乙、朱某乙和他们的父亲见面,给了3-4分钟交谈时间,谈话完毕又将两人带回1115房间,由三名男子继续看守。6日早晨10时许,韩某又将何某乙和朱某乙带到1103房间与他们见面沟通协商赔钱的事。6日上午他们想报警,何某乙在某酒店走廊悄悄和他父亲说,他们准备用毒品来陷害他,求他父亲不要报警。朱某乙父亲也一再请求何某乙父亲不要报警,怕两个孩子出意外。他们决定再跟韩某他们谈判,谈判未果又将朱某乙和何某乙带回1115房间并增加了6名男子及一名身份不明的女子继续看守。14时许,韩某将何某乙和朱某乙带到1103房间,让两人找他们的父亲沟通协商钱的事,最终谈妥先支付20万。16时30分他们凑了15900元给韩某,韩某又要求朱某乙写下60万还款计划,让何某乙和朱某乙签字按手印,并让他们做担保人。写好后,韩某将10月3日晚朱某乙写下的那张欠110万的情况说明还给朱某乙,说是写的不好,叫朱某乙重新写了一份110万欠款说明,并让何某乙签字按手印。17时许何某乙与朱某乙被放出,韩某安排车将我们送到北京首都机场旁的7天连锁酒店,司机与车辆离开。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日22时30分左右,她儿子朱某乙给她打电话用普通话说他们在秦皇岛做的事出了问题,人家要求赔偿70万,要她想办法给他打钱。她说没有那么多钱。4日朱某乙又给她打电话,说现在人家说不是70万了,是要110万,就把电话挂了。她就用短信和朱某乙聊,朱某乙让她先给打15900元,并说对方的账号,户名张某,让她12点前把钱打到账号上,要不然对方就送他去看守所。10时左右,她就把钱打过去了。后来朱某乙又说还要110万打到那边,我说没有钱了。通过短信她知道朱某乙在秦皇岛。4日下午何某乙的父亲给她打电话问她孩子那边出了什么事。16时左右她到了何某乙父亲家,沟通情况后,朱某乙的父亲朱某甲决定去一趟秦皇岛。5日17时左右,朱某乙的父亲朱某甲打电话说朱某乙被人控制了,拿80万才放人。6日15时左右,朱某甲叫她打12万过去,16时40分许她就按对方的要求就给孟某的账号打了12万。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00时25分她给儿子何某乙打电话,电话始终没有人接听。2014年10月4日13时许,她丈夫何某甲给她打电话,让我晚点上班,有点事回家与她商量。大约13时30分许,她丈夫回到家里跟她说何某乙出事了,何某乙给他父亲打电话要100多万人民币。她给何某乙打电话问为什么要这么多钱,何某乙说你别多问,有二十多万也行。过了半个多小时,朱某乙母亲到她家来了,朱某乙母亲跟她讲,朱某乙前一天晚上就给他妈打电话要钱了,也要一百多万。朱某乙母亲只给一万五千多元,具体发生什么事情大家都不知道。14时许,她进房间又给何某乙打电话,何某乙说韩某主办的“中泰文化旅游美食节”活动出问题了。她问何某乙出问题与你、朱某乙有关系没有,你、朱某乙代表泰方与主办方签过什么合同,或私自签过什么合同,何某乙说没有,不让她多问了。听朱某乙母亲说,这个活动开幕的时候,泰国公司董事长还去秦皇岛了。后来他们两家人商量订机票来秦皇岛。她丈夫何某甲订的2014年10月4日20时两张到秦皇岛的机票。后来的事都通过电话、威信与何某甲了解一些情况,意识到孩子被非法拘禁或被绑架了。何某乙是2014年10月7日12时多返回昆明的。返回昆明时同行的有朱某乙、朱某甲、何某乙、何某甲四人。6、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初在秦皇岛世纪港湾举办了中泰一家亲2014中泰旅游美食节,朱某乙邀请他到秦皇岛参加了这个活动。他在这个活动中出了一个摊位,卖一些珠宝、手串等物品。他的商品卖得不好,摆摊的泰国人在活动现场和韩某产生了矛盾,把韩某围了起来,朱某乙过去给调节的。在这次活动中朱某乙、何某乙负责这次活动中泰方人员的协调、吃住、翻译,因为这些人都是泰国星星传媒公司请来的。泰国星星传媒公司的朱某乙、何某乙,还有一个女的叫威克参加了这次活动。星星传媒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也出席了活动开幕式。朱某乙、何某乙一开始在金桔酒店住。9月29日威克领来几个名演员,住到某酒店。朱某乙、何某乙就陪着过去了,但是朱某乙、何某乙他俩的衣服与日常用品还在金桔酒店。10月3号晚上9点钟,朱某乙、何某乙来金桔酒店把他们的东西收拾好拿走了。临走前,他们到他的房间说晚上一起吃宵夜,再打电话联系。他一直等到晚上11点多,朱某乙也没有给他打电话。他一看太晚了又挺累的就不想出去了,他就给朱某乙打手机,打第三次才接,只是简单地说正忙着呢,而且朱某乙是用普通话回答他的。他平时和朱某乙联系多。唠嗑、谈工作或打电话都是用云南这边当地的方言。这是头一次朱某乙在电话里跟我讲普通话,我也没在意。3日半夜12点及4日0点2分他又给朱某乙打手机还是不接,他又给何某乙打手机,何某乙也不接,他就睡觉了。4日早上8点多也没接到朱某乙、何某乙的回话。9点32分他给朱某乙打电话,这次朱某乙接了,还没等我说话,朱某乙再一次用普通话说在忙,就挂了电话。过一会又给何某乙打电话,何某乙接了,用普通话说在忙,就挂了电话。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北京茵斯派克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法人。2014年10月1日至3日,她公司与泰国某娱乐集团以及秦皇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了秦皇岛2014年中泰文化旅游美食节。在秦皇岛中泰美食节活动期间,泰方由洛桑(朱某乙)和何某乙负责。她和李某在泰国会谈2014年的2月份,李某把洛桑介绍给她,说洛桑是传媒公司的经理,当时何某乙也在座。并说洛桑和何某乙在李某公司各占20%股份,这次活动让他俩去组织。洛桑和何某乙到北京后,他派车拉着他俩和他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去的秦皇岛,并把洛桑和何某乙介绍给了韩某,之后我们才在网上签的协议。韩某在活动中负责出场地、演员接待、安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事务。这些需要投资多少钱他不清楚。她公司和星奥对泰方演艺人员的人数、级别、小商品和小吃的种类和数量是有要求的,就此她和星奥谈的并有协议,后来韩某和泰方人员见面后双方又谈的,她公司就没介入。如果泰方在活动因为演艺人员少或级别不够,小吃和小商品的种类数量不足没有达到协议的要求,由谁来负责是韩某和洛桑、何某乙三人定的,具体情况她就不知道了。活动结束后,星奥没有支付给她公司三十七万剩余款项,她反而向星奥支付了178030元。韩某说这次活动中,星奥公司赔了110万,她公司与星奥签了和解协议,支付星奥十二万,先期她公司替星奥垫付的58030元也不向星奥追缴了。她公司也与泰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活动中星奥与泰方都有损失,所以和解协议上她公司对双方都进行了补偿。韩某和洛桑、何某乙怎么谈得赔偿事宜或者私底下有什么约定她不清楚。最后算下来这次活动中她的公司赔钱了。活动结束后,星奥与泰方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她公司为了保持与各公司的关系才提出来并签订的和解协议。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某酒店做客房服务员,负责11楼层的打扫等工作。2014年10月3日至6日她当班期间,1115房间的客人主动让她去打扫房间,房间里大概有六、七个人。南边靠近窗户的沙发坐一个男的,南边床上躺着一个男的,床尾坐着一个男的,那个女的在靠近卫生间那张床上趴着,其他人没看清楚。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十一期间韩某在世纪港湾举办的中泰文化旅游美食节。韩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帮忙,他就去了。2014年9月底的一天,韩某让他一个人去的世贸官邸的七楼或者十楼的一个公司刷过卡。卡是韩某在金桔酒店给他的。活动结束后,韩某给了他一千块钱。2014年10月初的一天,韩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民族路天洋东厅孟为的手机店找韩某的媳妇拿的民生银行的卡,去秦新自由港的一家公司刷的POS机。1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她的农行卡号是62×××13。她的农行卡号于2014年10月6日下午收到转来的12万元钱,2014年10月6日下午16时48分及16时49分,分别有3万元和2万元现金转到她账上。她的卡上资金转入转出都有信息提示。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韩某是同事,他参与这个活动,当时韩某跟他说人手不够用,让他过去帮忙。他负责场地协调、联系货架租赁、广告喷绘、冰柜租赁、保洁等。韩某一共雇佣十多个人。活动结束后,韩某带人将活动中泰方的两名男子控制在某酒店1115房间,他是后来知道的。韩某给他说洛桑、何某乙想跑,让他给截到酒店了,派人看起来了。韩某活动中看门和售票的那几个人在君御1115房间看着洛桑和何某乙。2014年10月5日上午,他到秦皇岛火车站接了两个外地人并把这两个人送到某酒店1115房间。这两个人是洛桑和何某乙的父亲,因为俩人让韩某扣了,他们父亲过来接孩子来了。他当时看到房间里洛桑跟何某乙在房间内的沙发上,床上坐着4、5个人看着他俩。这4、5个看人的大概年龄在二十来岁,一看就是社会人。把何某乙和洛桑的父亲送到后,他就离开了,其余的不知道了。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十一期间,韩某给他打电话说让帮他套点现,刷卡五万元到他媳妇卡上。他是让他的兄弟带人过去刷卡的。刷了两笔,一笔三万一笔两万。是他妻子胡某去帮忙刷的,并把刷的五万元钱转到韩某的媳妇孟某的卡上了。胡某收了韩某一千元手续费。他的公司在秦新自由港A座13楼1305房间。1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孙某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秦新自由港A座13楼1305房间。2014年10月6日,她帮韩某在秦新自由港她丈夫公司帮韩某通过刷卡的方式套现五万元。她收取了韩某一千元手续费。当时是两名二十来岁的男子带着一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来的。刷的五万元钱都转到了韩某媳妇孟某的卡上。15、上述事实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转账小票、手机短信复印件、情况说明、还款计划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韩某于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取保候审。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讯问中不交代犯罪事实。被告韩某当庭供述了犯罪事实。1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示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韩某因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并考虑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当庭如实供述犯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韩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