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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军锋与被执行人王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锋,王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锋,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盘克镇。被执行人王成林,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春荣乡。李军锋与王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王成林在判决书指定期间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月7日李军锋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成林之妻闫粉莲在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春荣支行有存款(账号:520810121003995568)3000元。王成林无银行存款,王成林及妻子闫粉莲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工商注册信息。经对王成林居住地调查,其经济状况较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5234元后,被执行人王成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军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军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