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红业、代广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红业,代广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465号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安宇(特别授权),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长玉(特别授权),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走马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万红业。被告代广亚。系被告万红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万红业、代广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银行以二被告在起诉后将借款及利息偿还部分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