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元禄、徐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元禄,徐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107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元禄。被告徐文华。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元禄、徐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丽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