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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元禄、徐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元禄,徐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107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元禄。被告徐文华。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元禄、徐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丽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