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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12号罪犯杨彪(累犯),于重庆市合川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彪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