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3354号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郭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曲直,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康晓丹,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现住址黑龙江省。被告张小鹤,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