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炳林,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关月娥,丁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9号广发大厦21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9355643-4。法定代表人张铁伟。被执行人丁炳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南丰大道1号9座201。组织机构代码77187135-7。法定代表人丁炳林。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5603-8。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被执行人关月娥,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丁石全,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炳林、关月娥、丁石全、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佛山市三水粤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五被告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炳林、关月娥的相关房产、存款进行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分配中受偿908294.62元。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运输公司、交发公司名下的有关车辆、运输公司的办公用品等财产进行评估,现正对部分车辆采取拍卖措施。另,本院依申请受理了运输公司的破产申请,现该公司处于重整阶段,故本院在执行阶段对运输公司的财产中止执行。对于交发公司白坭客运站客运大楼、三层商住楼等地上建筑物,相关案外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提出执行异议,现案件正在诉讼处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中止对上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权利的处置。鉴于此,本院决定以(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809号案继续对交发公司的车辆进行处置,其他相关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交发公司的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丁炳林、关月娥、丁石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运输公司的相关财产因破产重整原因中止执行。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