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803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后某某,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