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嘉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嘉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669号原告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街99号院2号楼1单元0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09XXXX。法定代表人鲜俊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学冉,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江西嘉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注册号:36092321000XXXX。法定代表人龚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嘉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已给付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农康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睿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