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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连寿、严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连寿,严明英,陈斌,傅宗文,郭建仲,邓昱,马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严明英,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斌,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傅宗文,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郭建仲,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昱,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马春桥,男,1975年3月11日,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马春桥、傅宗文、陈斌、郭建仲、邓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马桥春、傅宗文、郭建仲、邓昱均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已被本院提取;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春桥有存款6500元、邓昱有存款5253元、郭建仲有存款24300元均已被扣划;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置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马春桥、傅宗文、陈斌、郭建仲、邓昱有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连寿、严明英、马春桥、傅宗文、陈斌、郭建仲、邓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