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聪申请执行朱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刚,朱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刚被执行人朱跃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文刚申请被执行人朱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平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