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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辛建权与汪仁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建权,汪仁生,康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建权,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仁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康少辉,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424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建权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4日至2036年1月14日。即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上诉人辛建权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而原审被告康少辉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其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