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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传环与刘康、李成、衡南县九龙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环,刘康,李成,衡南县九龙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708号原告杨传环(又名杨传凡),男,汉族,湖南省刘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罗冬,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康,男,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李成,男,汉族,耒阳市人。被告衡南县九龙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九龙茶叶场。法定代表人王石元,执行董事。原告杨传环诉被告刘康、李成、衡南县九龙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环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衡南县九龙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向原告方购入亮珠,并要求带400斤酒精一起送货上门。当天下午14时左右,原告和被告李成驾驶装有2200斤亮珠和400斤酒精的湘A823**面包车到达被告九龙公司,在等待九龙公司保管员卸货时,被告李成发现车上酒精似乎泄漏,叫原告查看,此时,发生酒精爆炸。该起事故导致车子和车上货物全毁,原告和被告李成受伤,原告伤势严重,当晚由衡阳市169医院转至浏阳市人民医院烧伤科抢救。经多方治疗,原告已治愈出院,但留下严重残疾,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四级伤残,左面部疤痕需行整容。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45778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九龙公司已经被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现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传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67元,退回原告杨传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清元审 判 员  罗国成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