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裴锡林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裴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81号。法定代表人毛炜,职务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裴锡林,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24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裴锡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裴锡林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500801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裴锡林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