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516号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谭贻保,男,系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洋平,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先兵,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465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泰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李先兵的银行存款4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