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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银周,王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平银周,男,被执行人王学亮,地址商丘市。平银周与王学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1)商梁民初字第17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学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银周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学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银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学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银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