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瑛与彭可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瑛,彭可云,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78号原告钱瑛,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549。被告彭可云,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第三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瑛诉被告彭可云、第三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可云、第三人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钱瑛负担。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