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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文学宽与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学宽,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606号原告文学宽,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李显军,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三江,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张定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学宽诉被告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学宽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学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学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学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