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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戴金火与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火,何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656号原告戴金火,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何文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戴金火与被告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火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金火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