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戴金火与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火,何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656号原告戴金火,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何文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戴金火与被告何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火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金火承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