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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袁志鹏、丁青示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志鹏,丁青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175号申请人:袁志鹏,农民。申请人:丁青示,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袁志鹏、丁青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志鹏、丁青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袁志鹏另赔偿及补偿给丁青示本次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以外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丁青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沪E×××××号车辆的保险理赔款由丁青志享有。沪E×××××号车辆损失理赔款由袁志鹏享有。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袁志鹏、丁青示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