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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辖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亚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烽,梁昌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昌金。上诉人张亚烽因与被上诉人梁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亚烽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梁昌金作为原审原告,已经选择被告张亚烽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而以合同履行地在太原市小店区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