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解鸿飞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解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解鸿飞,男,住东阿县。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解鸿飞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鸿飞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