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70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将被害人蔡某停在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海岸时代公寓西座停车场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因无法开锁,唐某将上锁的车前轮抬起,利用后轮推行,往深圳市宝安区方向逃跑。蔡某及时收到车载GPS报警,遂报案。民警接报后循着GPS的运行轨迹追捕,在深圳市南头中学前深南大道草坪上将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盗自行车。经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自行车(实物照片),被告人唐某的身份信息及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深价鉴[2016]115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公(南)刑勘[2016]041624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深南检量建〔2016〕74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盗窃的手段、数额、赃物已被缴回、前科情况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