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程安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程安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8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地址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齐山大道旁池州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被告:程安定,男,1980年02月24日生,汉族,住池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程安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祖训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