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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伊川县旭升铸钢厂与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旭升铸钢厂,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066号原告伊川县旭升铸钢厂。投资人石学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艳萍。被告张建德,男,汉族,1954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旭升铸钢厂诉被告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地址和法人代表情况不详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旭升铸钢厂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旭升铸钢厂撤回对被告郑州赛普超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3元,减半收取为2731.5元,由原告伊川县旭升铸钢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姜一佳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赛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