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洋与杨怀战、龙爱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杨怀战,龙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洋,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怀战,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龙爱芬,女,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洋诉杨怀战、龙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4720元,未受偿14528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导致案件不能按时执结,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厉永军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