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森发、邓文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森发,邓文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468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山霞,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森发。被告邓文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森发、邓文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