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久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52号罪犯王久贵。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6日作出(2002)苏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久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2)苏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4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6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28日、2011年9月28日、2013年3月27日、2014年9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同年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久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久贵,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久贵,在2016年4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为此,2015年5月、2016年4月两次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久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久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