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8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石春红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红,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866号原告石春红,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郗来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湘,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春红与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春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国、郗来聪、被告东方时尚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刚、赵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春红诉称:2015年2月28日,石春红与东方时尚驾校签订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学员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东方时尚驾校对石春红进行机动车驾驶员资格培训,并提供免费班车服务。2015年3月9日下午18时许,石春红培训后乘坐东方时尚驾校驾驶员袁军驾驶的车牌号为×××的班车回家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城关中心路口向北右转弯时,车辆紧急刹车,造成石春红摔倒在车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12肋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东方时尚驾校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现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东方时尚驾校赔偿医疗费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33185.34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255元,共计49345.3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东方时尚驾校辩称:石春红是在东方时尚驾校班车上受伤,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可,班车可以保证一个人一个座位,但受伤是由于石春红在车辆行驶中尚未停稳情况下,违反乘车规定,擅自走动站立等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应由石春红自行承担损害的后果。事件发生后,东方时尚驾校出于人道主义为石春红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7321.45元,费用应计算在赔偿费用总额中。事发后,石春红共住院两次,第一次住院期间坚持自行离院,未遵医嘱继续治疗,因此,对由于石春红过错造成损失的扩大,应由石春红自行承担。综上,不同意石春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甲方东方时尚驾校与乙方石春红签订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学员培训协议书,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培训期内有权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班车服务。2015年3月9日18时左右,袁军驾驶车牌号为×××的大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山中心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情况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车人石春红摔倒受伤。事发后,石春红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12肋骨骨折,腰部软组织伤,住院治疗15天,主动要求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及饮食,避免进食辛辣刺激性食物,定期复查,3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如有不适,及时就诊。期间,石春红多次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就诊,医院每次为石春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石春红休息。2015年6月2日,石春红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第12肋骨骨折,右侧肋软骨炎,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为:继续积极检查治疗,定期复查,随诊,避免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2周。出院后,石春红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医院最后一次为石春红出具诊断证明书是2015年9月8日,建议石春红休息一周。医院为石春红出具的休假时间共计189天。在治疗过程中,共支出医疗费25276.45元,石春红自行支出55元,余款25221.45元由东方时尚驾校支出。另外,东方时尚驾校为石春红支出护理费2100元。石春红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职员,石春红提交了其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明细单。其2014年9月工资为5222.34元,2014年10月工资为4650.91元,2014年11月工资为5611.86元,2014年12月工资为5122.04元,2015年1月工资为4845.05元,2015年2月工资为4859.52元,2015年3月工资为3291.46元,2015年4月工资为2487.79元,2015年5月工资为482.20元,2015年6月工资为2623.27元,2015年7月工资为654.35元,2015年8月工资为0元,2015年9月工资为1462.6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东方时尚驾校为石春红提供免费的班车服务,应保证石春红的安全,石春红在班车行驶过程中受伤,东方时尚驾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石春红的损失,结合石春红提交的证据予以确定,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25276.45元,石春红自行支出55元,余款25221.45元由东方时尚驾校支出;2、住院伙食补助费,石春红两次住院共计36天,从病历记载,石春红两次住院均与治疗此次摔伤有关,故两次住院均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共计1800元;3、营养费,根据石春红的病情,本院酌情确定1000元的营养费;4、误工费,石春红系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职员,根据石春红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及纳税情况,本院按照石春红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误工费共计24362.29元;5、护理费,石春红未提供护理证明,但根据石春红的伤情及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石春红的护理期为50日,即两次住院期间及每次出院后一周,护理费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共计5000元,其中2100元由东方时尚驾校支出;6、交通费,石春红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综上,石春红的损失共计57638.74元,其中27321.45元已由东方时尚驾校支付。关于在事发过程中石春红自身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根据事发地点及石春红要下车的地点之间的距离,石春红先行换至车门处准备下车,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并不能以此认定石春红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对石春红损失中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春红医疗费五十五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元、营养费一千元、误工费二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元二角九分、护理费二千九百元、交通费二百元,共计三万零三百一十七元二角九分;二、驳回原告石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七元,由原告石春红负担一百九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飞 微信公众号“”